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
市经委:
你委《关于明确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全市散装水泥管理执法主体的请示》(武经文【1999】7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我市新一轮机构改革未完成前,行使全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职权。
此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章)
19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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