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
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迫切要求;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的需要;是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改善劳动者劳动条件和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的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行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划转的通知》(鄂政发[2003]42号)精神,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工作已划入我厅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散装水泥重要意义的认识。《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明确指出:“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七部(局)又以2004年第5号令颁布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省政府以237号令发布了经修改后的《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4号)对此项工作也进一步作出了规范。这些均体现出国家到省委、省政府都十分重视这项事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工作,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已归口管理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各地建委,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计划,确定工作考核目标,完善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精神,争取解决好各地散装办事业编制和经费来源问题。要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加强对属地散装办的领导。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尚未归口管理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地方建委,要大力支持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工作,在预征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与配合。
三、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管、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务院对规费进行清理和规范后予以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之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在财综[2002]23号文中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归口管理的各地建委要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统一窗口进行征缴,按照有关规定对每一个建设项目严格把关,足额预征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散装办要加大稽查力度,建委所属招投标、施工许可管理等职能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对市政、公路等未纳入窗口报建的建设项目也应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要完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严格专款专用,加大散装水泥发展投入。对各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管、用情况我厅每年将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各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严格依法行政。各散装办在履行职能时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做好散装水泥发展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水泥生产企业多发散、水泥使用单位多用散。对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为由,违规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五、重视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后劲。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中明确要求各地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全省散装水泥的持速、快速发展。各地建委、散装办要重视当地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