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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远城区和开发区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管理的通知(武建[2005]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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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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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5]31号)的规定,加快我市远城区和开发区散装水泥发展步伐,经市建委研究,现将有关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武汉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落实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计划。

二、各远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对依法纳入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道路、交通、水库堤防、城关镇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桥梁等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的情况实施检查、审核工作。并应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与开发建设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63号)文件精神,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阶段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全额缴存区财政国库,集中汇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远城区、开发区建设局要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管工作,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所确定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或提高征收标准。

四、具体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四条办理。各受委托管理部门要按月汇总,及时、准确向市散装办上报报表,及时反馈散装水泥工作信息。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章)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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