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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武建[200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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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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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各水泥生产企业、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安全管理试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

流动罐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一、为确保散装水泥健康良性发展,保障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以下简称流动罐)的使用安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流动罐使用安全的综合管理,对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流动罐的安装、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各远城区(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流动罐的使用安全由所在区建设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的流动罐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B/T1010-2000,并具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所颁发的产品有效检验合格证的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流动罐安装、使用、管理等活动,遵守本规定。

四、流动罐的技术资料必须齐备。技术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基础布置图等。

五、用于施工现场的流动罐容量不得大于30T,高度不得超过8m,超过此范围的水泥罐作固定罐处理。

六、流动罐的安装位置应与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小安全距离为流动罐总高度尺寸的二倍)。

七、流动罐的基础设计应由流动罐的生产(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流动罐的安装及使用由使用单位负责,流动罐的基础设计审查由监理单位承担,并监督其使用。监理审查通过的基础设计作为流动罐安装施工的依据之一。

八、流动罐的安装及使用,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及防尘等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安全措施及防尘措施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九、流动罐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以上的专管员负责流动罐的操作和管理,必须设立安全警示和操作提示等标志。

十、流动罐进入建设工地安装前,必须将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的基础设计、安全措施等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备案登记。投入使用前,必须通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予以查验。以上内容作为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的内容之一。

十一、建设任务完成以后,流动罐使用单位应及时拆除流动罐,拆除过程中应有安全员监督,做到工完场清。

十二、流动罐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对流动罐及其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检查,有权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四、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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