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有关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
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迫切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改善劳动者劳动条件的需要。近年来,我市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及省、市政府令精神,中心城区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发展较快。但是,远城区及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的进展缓慢,与国家的要求差距较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建设部等七部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精神,深入开展建筑节能,积极推进节材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领导。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考核目标,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加大散装水泥的推广力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散装比例70%以上的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三、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和城区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要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必须达到70%以上,从2007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五、新洲阳逻开发区、黄陂盘龙城开发区、东西湖台商开发区、江夏庙山开发区、蔡甸工业开发区的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大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干粉砂浆的使用力度,散装水泥使用率要达到50%以上。
六、江夏、蔡甸、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各区城关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2006年底前要达到30%,2007年底要达到50%,2008年底要达到70%。
七、招投标管理部门必须将散装水泥的使用指标作为招投标的必备指标。
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的,按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处理,及时通报、跟踪资金投入项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积极推进农村使用散装水泥试点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制定定额补贴政策,依托水泥生产企业,扶持农户组建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实现散装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一条龙服务。
十、加大对使用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力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督促制造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制造、安装,确保储存设施使用安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储存设施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十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省政府237号令和28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