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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强推新墙材和散装水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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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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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散装水泥和新墙材的发展作了明确规定。本法第23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这是继《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对散装水泥和新墙材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后,又一次对加快两项工作的发展所作的法律规定。
  新法律要求: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五”以来,我省的散装水泥和新墙材推广应用取得了长足进步。2007年完成散装水泥7745万吨,散装率达65.71%,在全国位居第二,全省新墙材建筑应用比例达到96%,在全国名列前茅。随着新法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散装水泥和新墙材事业带来新的黄金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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